澳門立法禁食貓狗肉 虐待動物最高囚三年罰十萬

《動物保護法》將有法可依,狗等動物可獲妥善照顧。

《動物保護法》草案主要有“五禁”以保護動物,虐待、違法宰殺動物者,最高可被處以三年監禁,罰款十萬元。但不需全民“食齋”,草案建議,若宰殺為肉用或科學應用目的則除外,但不包括貓狗。期盼已久的愛貓狗一族得償所願。

從此貓狗不得食用

民署07年以《擁有動物法》之名諮詢公眾,及後送交法務局便無回音,期間又曾易名為《擁有動物及動物福利法》、《保護動物法》等。一等七年,一波三折,日前民署突然約見愛護動物組織介紹法案,更稱虐待動物將列刑責,令相關團體甚為鼓舞。行政會日前完成《動物保護法》草案討論,昨日下午三時在政府總部由發言人梁慶庭介紹。

草案在保護動物方面主要有五禁,一、禁止虐待動物,不得使其承受不必要痛苦;二、禁止飼主遺棄寵物,但將動物送往市政狗房或民署許可的動物收容中心處理除外;三、禁止舉辦、宣傳或驅使動物搏鬥;四、禁止展示或售賣未滿三個月齡的貓、狗;五、禁止以不當目的宰殺或售賣動物。不過當中有例外情況(詳見附表),如若為肉用或科學應用等目的宰殺動物除外,但不包括貓狗;若宰殺旨在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基於保護公共安全等亦得到豁免。法案亦規定了飼主責任,應為寵物提供適當的生存條件,確保不會擾亂周邊環境安寧。

最高囚三年罰十萬

當局一直不願在法案中加入刑事罰則,認為罰款已具阻嚇作用,法案對嚴重施虐者處以刑責,可謂一大突破。法案建議應對殘酷對待動物的虐待行為,並造成動物肢體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以及宰殺動物的違法者,處以刑事責任,最高監禁三年,罰款二千至十萬元,此為草案最大亮點。

在執法方面,警方將負責刑事罪行的執法工作,民署則有權在動物未能得到良好照顧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將動物扣押並送往市政狗房。對於危害公共衛生或公共安全的動物,民署可採取隔離檢疫、退回原產地等措施,不遵守規定所採取的措施構成違令罪。草案亦禁止捕捉野生動物,未得民署預先許可,不得飼養野生動物或在商業、娛樂活動使用動物。

地盤養狗納牌絕育

草案同時規定,建築地盤、處理廢車場或廢料場所飼養的犬隻要納牌及絕育,必要時需以鏈帶牽引。犬只、馬匹及競賽動物淮照由民署發出,須由十八歲及具備行為能力或屬合法成立的法人才有申請資格。犬隻出入公共地方不得讓未滿七歲者牽引,以及須採取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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