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權利——動物權利宣言

上個世紀70年代由眾多國際動物保護組織簽署通過的動物權利宣言

此為上個世紀70年代由眾多國際動物保護組織簽署通過的動物權利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ANIMAL RIGHTS),是動物保護運動史上最重要的文獻之一。

關於人權,可以從任何報紙上讀到,關於動物權利則可以從下面讀到:

有鑒於所有動物都有權利。

有鑒於對動物權利的忽視和踐踏已經使並將繼續導致人類做出危害自然和傷害動物的行為。

有鑒於人類對其它動物權利的認可是所有地球生物共同生存的基礎。

有鑒於人類已經滅絕了許多其它物種,而且類似行為仍然在繼續。

有鑒於人類懂得尊重動物,將有助人類之間的相互尊重。

有鑒於從兒童起,就應該教育人們觀察、理解、尊重和愛護動物。

我們在此宣佈:

第一條:

所有的動物就生存來說,都有與生俱來的平等權利。

第二條:

所有動物都有受到尊重的權力。

人類作為動物物種之一,不得枉自賦予自己屠殺或不人道地剝削其它動物的權利。人類有責任運用自己的知識為動物謀取福利。

所有的動物都有被人關注、照顧和保護之權利。

第三條:

任何動物都不應受虐待或被施以任何殘忍之行為。

第四條:

野生動物在其自然生存環境中(不論陸地、空中、水中)都有自由行動的權利。

第五條:

傳統地居住於人類環境中的動物有權按其特有的生活方式生存和成長,並有權獲得相應的生活保障和必要的自由。

人類為自身利益而對它們特有生活方式的干擾和生存條件的剝奪都是對此種權利的一種侵犯行為。

第六條:

陪伴動物有享盡其自然壽命的權利。

遺棄動物是一種殘忍的行為,應受到譴責。

第七條:

使役動物所承受的工作強度和勞動時間應有合理的極限,它們有權享受足夠的食物和休息。

第八條:

凡使動物遭受身體或精神痛苦的動物實驗均與它們所享有的權利相違背,不論這些實驗是出於科學、醫療、商業或任何其它目的的研究。必須使用或開發替代方法,或以其它方式取代動物試驗。

第九條:

任何動物都不應被剝削用於人類的娛樂。

動物展覽和表演都有損於它們的尊嚴。

第十條:

任何殺害動物的行為都是殺生行為,是對生命的一種犯罪。

第十一條:

任何違背人權宣言(1948年12月10日)和動物權利宣言(1978年10月15日)的大規模屠殺行為,都是一種物種滅絕的犯罪行為。同樣地,自然環境的污染和破壞也會導致物種的滅絕。

第十二條:

已死亡的動物應被以受尊重的方式妥善處理。除非是出於教育目的,電影和電視中對動物的暴力畫面應予禁止。

第十三條:

保護動物權利運動的代表在各級政府中都應有有效發表觀點的機會。動物的權利,應與人的權利一樣受到法律的保護。(動物權利國際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