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權利

自有文字記載的歷史以來,人類社會經歷了無數次的關於權利平等和反對歧視的鬥爭,每一次鬥爭都標誌著人類在思想認識上產生的一次飛躍。例如,從十七到十八世紀的啟蒙運動中,以伏爾泰和盧梭為主要代表的一些啟蒙思想家開始對封建貴族和教會的特權,以及他們制定的種種規則和約束提出了質疑。直到後來在1789年的法國革命中,人們徹底拋棄了這些封建特權階層。在1789年9月發表的《人與公民權利宣言》中明確地指出:“就權利而言,人生來自由平等”,無貴賤等級之分。在十九世紀上半葉,歐美各國先後開始了一場廢奴運動,英國最先於1840年頒布法律在整個英國協范圍內杜絕了奴隸制。隨後,法國在1848年,葡萄牙在1858年,荷蘭在1863年,都分別廢除了奴隸制。在美國於1861年爆發的內戰中,美國總統林肯於1863年的元旦,簽署了《解放奴隸宣言》,宣布美國黑人奴隸獲得自由。廢奴運動的勝利,標誌著人們已經將“人人生來自由平等”這一思想的適用范圍進一步擴展到了所有的人種。1792年,瑪麗 .沃斯通克拉夫特出版了《婦女權利辯》,促使人們開始關注和思考性別歧視的問題。十九世紀,婦女為實現平等而進行的鬥爭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例如印度廢除了寡婦自焚的陋習、法國確認了婦女離婚的權利,1893年,紐西蘭成為第一個賦予婦女普選權的國家。在接著而來的20世紀中,女權運動成為最重要的社會運動之一,婦女普選權已經獲得廣泛的承認。直到1979年聯合國通過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並於1981年生效。標誌著人類社會已經徹底破除了性別歧視的思想樊籠。

一些先進的思想家們認為:人類下一步應該解決的是對動物權利的認識問題。一些思想家們也提出了“物種歧視”的概念。

其實,早在兩千五百多年前佛教的創始人釋迦牟尼就提出了“眾生平等”的思想。

動物們雖然不會說話,但是它們同人一樣也有完整的神經系統,當它們的肉體受到傷害時也能感覺到痛苦,所以我們不能折磨它們。動物雖然不象人那樣具有高等的意識,但它們也能體驗快樂和悲傷,它們喜愛在大自然裡自由自在地生活,囚禁會使它們感到壓抑和沮喪,所以我們不能隨意囚禁它們。最重要的是,動物同人一樣,懂得相互愛憐,有求生的欲望,也會畏懼死亡,所以我們不能剝奪它們的生命。

動物敬畏人類,它們為我們工作,任我們奴役,它們為人類付出汗水,乳汁甚至生命。然而,它們卻沒有得到相應的回報,它們在試驗室裡被折磨,在飼養車間裡過著地獄般的生活,在屠宰場裡被成批地屠殺。在大多數人眼裡,牲畜們根本不是什麼生命,它們只是“肉食機器”。

彼得 .辛格在他著名的《動物解放》一書中曾指出,“將種族歧視與物種歧視相提並論,無論是在實際生活中還是在理論上都說得通”。從本質上說,“物種歧視”與“種族歧視”和“性別歧視”都是在某些基本權益方面區別對待與我不同的生命。然而就同一個種族而言,嚴格來說也沒有完全相同的人,如果將這種“歧視”進一步極端化的話,其結果是那些智商低的人、殘疾人、貧窮人和其他各種所謂“無用的人”等等,他們的基本權益都有可能會被忽視,並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在人類歷史上,這類“先例”是很多的。所以,尊重動物應有的權益,也就是尊重我們每一個人的權益。




“我對人權和動物權益一樣重視,這也是全體人類應有的共識。”

─ 美國前總統林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