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规定向天然水域投放杂交转基因水生物物种将受罚

今天上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和省农业厅发布了《云南省渔业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条例,今后凡向天然水域如湖泊、河流等投放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它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情节严重的,将处以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据了解,云南省拥有滇池、洱海、抚仙湖、泸沽湖等九大高原湖泊,还有金沙江、澜沧江、怒江等六大水系,有丰富的水产养殖资源,2010年云南省水草养殖面积、水产品总产量、渔业产值已经达到162万亩、48.2万吨、45亿元。为进一步对用于养殖的水域、滩涂的确定、保护和使用,用法规来对养殖行为进行规范,对养殖者权益进行保障,云南特制定了《云南省渔业条例》。

《条例》规定,要依法建立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要划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加强对水生生物资源及生存环境的保护盒管理。《条例》还特别增加了上位法没有规定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内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并设立专项资金予以保障;明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水生动物疫病预防、监测、控制等工作;从水产养殖、加工、储存和运输环节,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提出保障水产品质量的相关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用药品、饲料管理的统筹协调,督促渔用药品、饲料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做好药品、饲料的质量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对于常见的个人和单位在一些湖泊、河流投放、养殖杂交、转基因水生生物物种,《条例》专门规定情节严重者,将将处以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而将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用于水产品省城、加工、储存和运输的,除责令改正、销毁产品外,还将处以2000元到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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