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权利——动物权利宣言

此为上个世纪70年代由众多国际动物保护组织签署通过的动物权利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ANIMAL RIGHTS),是动物保护运动史上最重要的文献之一。

关于人权,可以从任何报纸上读到,关于动物权利则可以从下面读到:

有鉴于所有动物都有权利。

有鉴于对动物权利的忽视和践踏已经使并将继续导致人类做出危害自然和伤害动物的行为。

有鉴于人类对其它动物权利的认可是所有地球生物共同生存的基础。

有鉴于人类已经灭绝了许多其它物种,而且类似行为仍然在继续。

有鉴于人类懂得尊重动物,将有助人类之间的相互尊重。

有鉴于从儿童起,就应该教育人们观察、理解、尊重和爱护动物。

我们在此宣布:

第一条:

所有的动物就生存来说,都有与生俱来的平等权利。

第二条:

所有动物都有受到尊重的权力。

人类作为动物物种之一,不得枉自赋予自己屠杀或不人道地剥削其它动物的权利。人类有责任运用自己的知识为动物谋取福利。

所有的动物都有被人关注、照顾和保护之权利。

第三条:

任何动物都不应受虐待或被施以任何残忍之行为。

第四条:

野生动物在其自然生存环境中(不论陆地、空中、水中)都有自由行动的权利。

第五条:

传统地居住于人类环境中的动物有权按其特有的生活方式生存和成长,并有权获得相应的生活保障和必要的自由。

人类为自身利益而对它们特有生活方式的干扰和生存条件的剥夺都是对此种权利的一种侵犯行为。

第六条:

陪伴动物有享尽其自然寿命的权利。

遗弃动物是一种残忍的行为,应受到谴责。

第七条:

使役动物所承受的工作强度和劳动时间应有合理的极限,它们有权享受足够的食物和休息。

第八条:

凡使动物遭受身体或精神痛苦的动物实验均与它们所享有的权利相违背,不论这些实验是出于科学、医疗、商业或任何其它目的的研究。必须使用或开发替代方法,或以其它方式取代动物试验。

第九条:

任何动物都不应被剥削用于人类的娱乐。

动物展览和表演都有损于它们的尊严。

第十条:

任何杀害动物的行为都是杀生行为,是对生命的一种犯罪。

第十一条:

任何违背人权宣言(1948年12月10日)和动物权利宣言(1978年10月15日)的大规模屠杀行为,都是一种物种灭绝的犯罪行为。同样地,自然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也会导致物种的灭绝。

第十二条:

已死亡的动物应被以受尊重的方式妥善处理。除非是出于教育目的,电影和电视中对动物的暴力画面应予禁止。

第十三条:

保护动物权利运动的代表在各级政府中都应有有效发表观点的机会。动物的权利,应与人的权利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动物权利国际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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