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死刑

1966年,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6條規定,不得任意剝奪人的生命,並強調,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只能對犯有“最嚴重罪行”的人判處死刑。1989年,聯合國又通過了《聯合國廢除死刑公約》(第二選擇議定書),要求每一締約國應採取一切措施在其管轄範圍內廢除死刑。

到今天,從法律上取消了死刑的國家已經達到95個,在法律上或是實際上取消死刑的國家總計達到139個。還有58個國家沒有取消死刑,然而,僅僅有其中18個國家在2009年執行過死刑。在發達國家中仍執行死刑的,現在僅剩美、日兩國。我國的香港、澳門也已廢除死刑。此外,近些年來,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恢復死刑。

2008年,聯合國大會第63/168號決議號召國際範圍普遍暫停執行死刑,106個國家進行了簽署。2010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由歐盟提交的類似的65/206號決議,更多的國家進行了簽署。

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或地區:

歐洲:
葡萄牙,1976
丹麥,1978
盧森堡,1979
挪威,1979
法國,1981
荷蘭,1982
列支敦士登,1987
東德,1987
羅馬尼亞,1989
斯洛文尼亞,1989
安道爾,1990
克羅地亞,1990
捷克斯洛伐克聯邦共和國,1990
匈牙利,1990
愛爾蘭,1990
安道爾,1990
瑞士,1992
義大利,1994
安道爾,1990
莫爾達瓦,1995
西班牙,1995
比利時,1996
波蘭,1997
保加利亞,1998
愛沙尼亞,1998
英國,1998
烏克蘭,1999
拉脫維亞,1999
馬爾他,2000
阿爾巴尼亞,2000
波士尼亞和黑塞哥維亞,2001
賽普勒斯,2002
塞爾維亞和黑山共和國,2002
希臘,2004

亞洲:
柬埔寨,1989
香港,1993
喬治亞,1997
尼泊爾,1997
阿塞拜疆,1998
東帝汶,1999
土庫曼斯坦,1999
亞美尼亞,2003
不丹,2004
土耳其,2004
菲律賓,2006

非洲:
佛得角,1981
莫三比克,1990
納米比亞,1990
聖多美與普林希比共和國,1990
安哥拉,1992
幾內亞比紹,1993
塞舌耳,1993
吉布提,1995
毛里求斯,1995
南非,1997
象牙海岸,2000
塞內加爾,2004
利比理亞,2005

北美洲:
加拿大,1998

大洋洲:
斐濟,1979
澳大利亞,1985
新西蘭,1989
薩摩亞,2004

拉丁美洲:
尼加拉瓜,1979
巴西,1979
秘魯,1979
薩爾瓦多,1983
阿根廷,1984
海地,1987
巴拉圭,1992
玻利維亞,1997
智利,2001
墨西哥,2005

感謝以上這些勇敢的國家的人道主義之舉。